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
- 作者:河南北工
- 发布时间:2020-03-2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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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不是一般的生活垃圾,它的处理有严格的流程规定,处理医疗垃圾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做好相应的管理。
关于医疗垃圾处理的几个主要政策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相关的一些政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下面我们就主要的一些政策来摘读一下。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5.5 处置技术要求
5.5.1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处理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建一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建两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对每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其正常运行的焚烧(热解焚烧)炉数量不应超过三台。
5.5.2 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动投料,不得损坏包装;
(2)设置温度、炉压自动控制及超温安全保护装置;
(3)设有运行工况(温度、炉压、CO、O2等)在线监测及记录系统;
(4)设有确保医疗废物不能绕过正常焚烧程序的控制系统;
(5)符合相关的职业卫生与安全标准。
5.5.3 主要处置工艺与运行要求
(1)医疗废物在进入高温焚烧(热解)炉之前,人不得打开医疗废物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应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2)医疗废物焚烧开始时,应确保当焚烧系统达到规定温度时,才开始运转、进料和处置医疗废物。
(3)高温焚烧处置装置应设置二燃室,并保证二燃室烟气温度≥850℃时的停留时间≥2.0s,烟气中氧浓度含量6%-10%(干烟气)。
(4)烟气净化系统应包括:控制二恶英再生成的急冷装置,控制酸性气体的装置和除尘装置,除尘装置优先采用布袋除尘器。
(5)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排气筒、焚烧效果与焚烧(热解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应要求。
(6)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应能监测CO、烟尘、SO2、NOX项目,在线监测记录系统与当地环保局联网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5.6 焚烧残余物的最终处置
5.6.1 医疗废物除尘设备产生的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固化填埋处置。
5.6.2 焚烧产生的炉渣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
5.6.3 其他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鉴别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按第5.6.2条执行。
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
5.2.3.1 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表 1 的要求。
焚烧炉温度 (℃) | 烟气停留时间 (s) | 烟气含氧量 (干气) | 烟气一氧化碳浓度(mg/m3) | 燃烧效率 (%) | 焚毁去除率 (%) | 热灼减率( 焚烧残渣的%) | |
≥1100 | ≥2.0 | ≥6% | 1 小时均值 | 24 小时均值 | ≥99.9 | ≥99.99 | <5 |
≤100 | ≤80 |